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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某抢劫罪改变性质为盗窃罪

作者:郭春江  更新时间 : 2016-09-19  浏览量:841

简要案情:2007年冬天的一天深夜,在某地一办公场所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,更夫被入室者捆绑,多个办公室被撬,失窃现金一万余元。当时在某地轰动较大。2013年侦查机关通过现场遗留的烟头DNA比对发现系在押犯某某某参与其中所为。经审查本案为四人共同作案,其中三人先到发案地采好点,后觉得人手不够某某某用电话约李某某到某地,电话中没有直说干啥,直说是有好事,李某某认为是盗窃便应约到了发案地,深夜李某某随同另三人到某办公场所(三人中的两人李某某不认识)由李某某望风,另三人进入办公场所内,但李某某不知进入场所内的三人具体实施了什么,破案时另三人中的一人已经去世,另一人不知姓名在逃,更夫也只能证明入室三人。作案后只分给李某某500元。侦查机关认定李某某为本起抢劫案的共犯。

本辩护人受李某某亲属委托为李某某的辩护人,提出了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,只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,理由是:一李某某在主观上只有盗窃的故意,没有抢劫的故意,李某某只知道盗窃,不知道另三人还有捆绑更夫的行为;二是李某某只是帮助另三人望风,不知道另三人在室内具体干了什么;三是实施作案后李某某只分得少量的500元,大量的财务被另三人分得。四是四人中一人死亡,另一人不知姓名在逃。到案的某某某供述极不稳定,但供述李某某望风相对稳定,而李某某的供述始终稳定。公诉机关和法院均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,最终以法院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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